索引号:
000014349/2021-04890
发文单位:
湘潭市韶山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02-19 15:39:4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土地
发文字号:
沙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市2020年度第29批次(增减挂钩)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荆州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沙市区白庙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沙市区白庙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征收土地共计3.2094公顷。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集体土地3.209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2094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共涉及Ⅰ类等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35万元/公顷,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总额为18767.3759万元。
1、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该批次征收范围内不含耕地,不涉及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该批次征收范围内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补助费。
3、其他土地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为135万元/公顷,共计433.2690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白庙股份经济合作社、棚改项目指挥部;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据实结算,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地上附着物全部为房屋,共计201户,补偿金额18334.1069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白庙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5、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荆州市湘潭市韶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实施沙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该批次征收范围内不含耕地,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6、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集中培训推荐就业和社保安置相结合方式。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偿执行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本次征地不含耕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公告期满(2021年3月20日前)到沙市区白庙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2021年3月20日前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对本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反应。(联系人:郭 敏,电话:07168102182)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现场公告、网上公告。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2021年2 月19日